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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好者藝術是指對原創虛構作品中的角色或相關元素所進行的非官方藝術創作,通常由業餘創作者出於興趣或娛樂目的自行製作。這類作品並非出自原作的智慧財產權持有人,亦非經其正式授權的被授權者之手。一般來說,其取材對象多半是知名或流行的書籍、漫畫或圖像小說、電影、電視影集,或電腦遊戲。
愛好者藝術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複雜且具高度風險,因此本頁面最多只能提供原則性的參考說明。實務上,每一個愛好者藝術檔案都必須依其內容與具體條件,個別加以判斷與審核。
简介
權利人(多半是已向原作者取得虛構作品權利的公司,例如電影製作公司)通常握有多種智慧財產權,以保障其商業利益。這些權利一般包含電影、電視影集、電腦遊戲、漫畫中的插畫或照片等所涉及的美術著作權,同時也涵蓋小說等相關文字作品所產生的文字著作權。此外,權利人往往還享有商標權與著作人格權,在某些國家中,亦可依其他法律權利來防止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在普通法系國家,可以透過「假冒攀附」法理加以救濟;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是以不正當競爭相關規定來加以規範。
整體而言,在大多數重視並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家,前述各項權利結合起來具有相當強而有力的效力,因此,任何商業競爭者若試圖以任何形式仿製或取用原始虛構作品中的角色或元素,都可說是極不明智、且風險極高的行為。
维基共享资源上的愛好者艺术
维基共享资源是否需要愛好者艺术?这不是原创研究吗?
維基共享資源不同於維基百科,因而在此上傳的檔案並不必遵循許多維基媒體基金會所屬維基百科網站對禁止原創研究的要求。雖然原創藝術作品在部分維基百科網站上可能無法使用,但維基共享資源的目標與定位本就比單純為維基百科託管內容來得更為廣泛。
然而,依專案範圍的規定,所有上傳至共享資源的檔案,都必須在現實層面上對教育用途具有實際價值。此處的「教育性」應採廣義解釋,亦即能夠「提供知識,或發揮教學與資訊傳遞的功能」。基於此原則,僅供個人興趣欣賞的影像集合、缺乏教育目的的自創藝術作品,以及在教育層面上無法相較於共享資源既有檔案提供新增價值的低品質影像,即便已以自由授權釋出,仍可能遭到刪除。例如,將山姆大叔描繪在特朗布爾《獨立宣言》畫作場景中的原創藝術品,並不會侵犯任何著作權,作者亦可自行決定授權方式,但幾乎無法被認定為具有實際可行的教育用途。相對而言,File:P Harry Potter.png這張圖片則具備明確的教育實用性,從其被多個維基媒體網站採用為圖示即可清楚看出。
共享資源並不是免費的網路託管平台,因此不會收錄僅以展示藝術家個人創作才能為目的的原創藝術作品集。只有在藝術家本身符合顯著性標準的情況下,共享資源才會例外地為其作品提供收錄與託管。
一般规则
就共享資源而言,只要愛好者藝術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共享資源就會收錄並託管該作品:
- 該作品在實務上對教育用途具有實際價值,並符合專案範圍要求;其中亦明確排除「不具明顯教育用途的自創藝術作品」;
- 該作品未侵害任何權利人所擁有的著作權;以及
- 愛好者藝術的創作者已依共享資源允許的自由授權方式釋出作品。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愛好者藝術的創作者必須以允許商業使用的自由授權方式釋出其作品。只要該愛好者藝術未侵害權利人所擁有的任何著作權,即使該權利人在部分國家另享有可限制再利用的其他權利(例如商標保護,或冒充、不公平競爭相關法律),共享資源仍不會因此排除該檔案。凡是僅影響共享資源內容再利用者的非著作權限制,在判斷檔案是否可以在共享資源託管時,原則上可以不予考慮。
愛好者艺术可以合理使用吗?
有時候可以,不過這與本站無關,因為本站並不接受合理使用檔案上傳。
實務考量
以下將更詳細說明,只要未複製原始虛構作品中的任何具創作性的元素,某些類型的同人創作原則上可以接受。然而,在實務上,往往難以明確判斷一件同人創作究竟是透過複製原作完成,還是屬於獨立創作、僅在部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基本要素或特徵上與原作相似。面對這種灰色地帶,就必須運用合理的常識與判斷力來做出判定。
這並非意在貶低任何藝術家的創作能力,但實務經驗一再顯示,許多愛好者藝術的作者,往往認為直接複製現有作品,比起從零開始完成完全原創的作品來得容易。許多初看似乎屬於原創的圖像,經過查證後,經常可發現其實是取自電影或電腦遊戲中受著作權保護的角色呈現。基於上述原因,共享資源應對所有上傳的愛好者藝術進行審慎且具批判性的評估。審查時,可以參考創作者所展現的整體技術水準,以及是否有證據顯示其其他上傳作品曾複製自已知來源。只要對作品的原創性存在實質疑慮,即應適用預防原則,並刪除該圖像。
使用{{Fan art}}
當愛好者藝術檔案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條件時,建議為該檔案加上{{Fan art}}模板。此舉可事先提醒檔案的再利用者:在部分國家,權利擁有人可能仍享有著作權以外的其他法律保護,而這些保護可能會對檔案的再利用造成限制。{{Fan art}}模板僅為警示用途,並非著作權標記;是否使用該模板,與檔案是否允許被共享資源收錄或託管並無任何關聯。
愛好者艺术中的著作權
在實務操作上,權利擁有人往往透過多種法律權利,幾乎可以阻止原作虛構世界中任何角色或元素被用於商業再利用;然而,若僅就著作權本身來評估,其所能提供的保護範圍其實相對有限。
重绘并不能避免著作权侵权
請務必理解:僅因重新繪製既有的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並不會自動避開著作權侵害,即使你在作品中加入了個人的藝術創意或裝飾,也無法改變這一點。例如,重新繪製《魔戒》小說中所使用的地圖插圖,其著作權侵害的成立程度,與直接影印原圖並無差別。同樣地,若你以與電影畫面呈現相近的方式,複製電影故事中的創意元素或角色,也同樣會侵害該電影的著作權。
擁有實體作品,並不代表擁有著作權或創作權利
即便你購買並持有DVD、電腦遊戲或漫畫書,也不會因此取得依其內容創作愛好者藝術的任何授權。你所擁有的僅是該實體物品的所有權,而非其中內容的著作權。無論這些物品是否明確標示為受著作權保護,都不會改變這一法律事實。
思想不受著作權保護

上述標題雖然過於簡化,但原則上,抽象的想法或概念本身並不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並非賦予創作者對一切創意內容的壟斷權,即便是在高度概念化的層次亦然;它僅限制他人複製作者所採用的特定「具體表現形式」,無論該表現是以文字、影像或聲音呈現。在美國司法實務中,法院一貫區分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想法」與受著作權保護的「表現」,此一原則亦是判斷相關案件的重要基礎[1]。
因此,著作權侵害要成立,著作權人必須能明確指出某項原創且具創意的「特定具體表現」遭到複製。至於複製行為是直接或間接、完全或不完全,甚至是否額外加入藝術性裝飾,並不影響侵權判斷本身。這類「特定具體表現」通常以圖像形式出現,例如書籍中的插圖,或電影、電腦遊戲中的視覺呈現。
真正的難處在於,必須判斷抽象到何種程度的概念,才屬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抽象想法」,以及在哪個層級上,會被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的「特定具體表現」。即使在司法實務中,法院也長期為此感到困擾,因為法律並未提供一條明確、可輕易適用的「明確界線」規則。
當受保護的「特定具體表現」來自電影、漫畫、電腦遊戲等作品中的插圖,或其中某個具創意的圖像元素時,只要愛好者藝術在繪製過程中複製了該原創圖像元素,通常就會被認定為構成著作權侵害。
文學著作權
當愛好者藝術的繪圖僅依據小說等文學作品中的文字描述進行呈現時,法律上的判斷往往會變得更加複雜。雖然原作者對其所使用的文字本身享有文學著作權,但在美國司法實務中,法院通常不願對小說中的角色提供過於廣泛的著作權保護。即便文學角色明顯具有創意性,法院仍常將其視為過於概括的抽象想法,而非足以單獨構成著作權保護標的的具體表現。
美國的相關判例並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見解,但法院普遍認為:角色描寫越不具體、發展越不完整,其能獲得的著作權保護就越有限;作者若刻意或無意地將角色塑造得模糊不清,便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若要使文學角色獲得著作權保護,該角色必須同時被「具體描述」,且在性格、特徵或形象上具有「鮮明且可辨識的輪廓」(亦即屬於充分發展的角色)。此外,部分判例更進一步指出,只有在角色本身即構成作品所敘述之「故事本體」時,法院才會承認該角色享有獨立的著作權保護[2]。 法院拒絕對僅屬於某一「角色類型」的角色提供著作權保護;同樣地,當被複製的素材只是某一題材中標準或常見的元素時,法院也不會給予保護。因此,對於刻板化的虛構角色而言,除非有人直接複製了該角色的完整文字描寫,否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例如,法院不太可能僅因原角色與被指控仿作的角色都抽雪茄、並帶有紐約口音,就支持推理小說文本的侵權主張;在司法實務上,這類特徵很可能會被視為推理小說類型中司空見慣、不可專屬化的元素。[3] 相較之下,英格蘭的法院對於基於文學作品主張角色著作權的態度更為保留;在英國法律體系中,普遍不承認文學虛構角色本身具有獨立的著作權地位。[4] 在實務上,文學著作權通常並非判斷愛好者藝術的核心重點,因為多數愛好者藝術是以透過電影、漫畫或電腦遊戲等衍生媒介而廣為人知的角色為基礎。當小說受歡迎到足以發展出商業化衍生作品時,被複製的往往是後續產生的圖像化呈現,而非原本僅存在於文字中的文學描述。
名稱本身不構成著作權標的
原則上,單一名稱並不受著作權保護,例如「哈利·波特」,即使該名稱是作者原創亦然;原因在於,名稱本身通常過於簡單,無法達到著作權所要求的創作性門檻。雖然「哈利·波特」這一名稱在許多國家已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足以限制多數商業性再利用,但商標保護並不妨礙相關影像被共享資源收錄。僅因檔案存放於維基媒體基金會伺服器上,通常並不會構成商標權侵害。
單純影射不會產生著作權問題
只要原創愛好者藝術影像僅止於對原作的影射或指涉,且未取用任何原作中的原創創意元素,就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此外,影像標題清楚說明其欲呈現的人物或事物,並不會因此產生著作權上的問題。
通用既存元素加上單純影射,通常不涉及著作權

當虛構作品採用了通俗、既存的元素時,創作者取用其中之一,並以想像力重新創作為原創的愛好者藝術作品,通常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即使該作品明顯可被理解為與原作者所建構的虛構世界相關,也不影響這一判斷。原因在於,通俗、既存的元素本身並非出自原作者的創作力,原作者對此類元素並不享有著作權。
描繪一輛Aston Martin,並不會使作品受到詹姆士龐德電影著作權的限制;然而,Batman Returns中的蝙蝠車是電影所創作的原創設計,若以該造型進行愛好者藝術創作,通常會被認定為侵害該電影的原始著作權。
演員外貌本身不構成著作權標的
電影愛好者藝術經常以演員的角色形象為題材。由於個人的自然外貌特徵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只要愛好者繪圖是全新、原創的表現,僅呈現演員的自然外貌,並輔以不具創意性的原作影射,通常可以被接受。然而,一旦愛好者藝術作品複製了電影中的創意元素,即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實務上,許多愛好者繪圖正是因為這個原因而不符合規定。若繪圖在視覺呈現上高度重現電影畫面,其侵權程度,與直接從螢幕截取或拍攝畫面並無二致。
著作權過期與自由授權作品

共享資源允許收錄描繪公有領域內容,或已由原始權利擁有人以可接受的自由授權釋出的素材之愛好者藝術。但必須強調的是,角色所出現的原始作品本身,必須屬於公有領域或採用自由授權;唯有在這種情況下,該角色的衍生呈現形式才能被視為自由內容。
全景自由
只要照片符合拍攝地的全景自由規定,共享資源即可接受該照片。若Batman Returns中的蝙蝠車雕塑被永久設置於公共空間(例如英國的公園),拍攝該雕塑的照片不會構成著作權侵害;基於該照片直接繪製的圖畫,也同樣不會侵權。不過,這並不表示蝙蝠車的所有呈現形式因此一律成為自由內容。只有那些完全且僅以該張適用全景自由的照片為基礎的再現形式,才屬於自由內容。
(Do not use {{Fan art}} in these cases. Use {{Free depiction (FoP)}} instead.)
各地對此議題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美國,針對永久設置於公共空間之創意藝術作品(例如雕塑),並不存在可自由拍攝的全景自由規定。
來自哈利·波特虛構宇宙的一些案例
以下以哈利·波特為例,說明不同描繪方式在共享資源上的判斷原則:
- 畫一名黑髮、戴眼鏡的男孩:只要該作品僅呈現通俗、既存的外觀特徵,屬於對一般男孩的泛指描繪,且未複製書籍封面插圖、電影或電腦遊戲中的任何特定具體表現,即可被視為可接受的作品。
- 畫一名黑髮、戴眼鏡的男孩,並標註為「哈利·波特」:只要仍符合前述條件(亦即僅為泛指描繪,且未複製書籍封面、電影或電腦遊戲中的任何特定具體表現),該作品即可被接受。單純在作品中加入「哈利·波特」這個名稱,並不會使原本的泛指呈現轉變為侵權作品;因為單純的影射本身並不受著作權保護。
- 畫一名戴著巫師帽、穿著長袍的男孩(是否標註為「哈利·波特」皆不影響):只要該作品僅呈現通俗、既存的外觀設定,屬於對一般「男孩巫師」的泛指描繪,且未複製書籍封面插圖、電影或電腦遊戲中的任何特定具體表現,即可被視為可接受的作品。
- 畫一名黑髮、戴眼鏡,額頭有鋸齒狀疤痕的男孩(是否標註為「哈利·波特」皆不影響):即使這些外觀特徵的組合可能與J·K·羅琳小說中的角色高度相符,在美國司法實務中,這類組合本身仍多半會被視為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抽象構想;而在英國法下,文學角色本身亦不被承認具有著作權地位。因此,只要該作品未複製書籍封面插圖、電影或電腦遊戲中的任何特定具體表現,即可視為接受。不過,當繪圖呈現出如此程度(或更多)的J·K·羅琳角色細節時,應特別加以審查,以確認其並非實際取自螢幕呈現的複製;如有疑慮,應適用預防原則。
- 畫丹尼尔·拉德克利夫(是否標註為「哈利·波特」皆不影響):只有在作品屬於對該演員的全新、原創描繪,且未以任何形式複製或臨摹既有的受著作權作品(例如照片,或電影中的特定畫面)時,才能被視為可接受。由於演員的自然外貌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取用了受保護的既有表現。
- 畫丹尼尔·拉德克利夫戴著巫師帽與長袍(是否標註為「哈利·波特」皆不影響):這是一種需要特別審慎評估的情形。原則上,只要作品屬於全新且原創的表現,且未以任何方式複製電影中的特定具體呈現,即可視為可接受;但在實務上,此類作品更常被認為可能源自電影畫面的再現,而非完全原創。因此,只要對其原創性存在疑慮,即應依預防原則處理。
- 照片中出現一名黑髮、戴眼鏡、額頭有鋸齒狀疤痕、穿著巫師帽與長袍的男孩,而其服裝部分來自標示為「哈利·波特」的授權萬聖節服裝:由於服裝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本身相當複雜,不能僅以一般角色或外貌的原則判斷,必須另行依照服裝相關規則評估。請參閱著作權規則:服裝與角色扮演。
非著作權限制與再利用
在實務操作中,即使某個影像在著作權層面上沒有問題,其後續的再利用方式仍然非常重要。只要您創作的是一幅全新、原創的畫作,描繪一名黑髮、戴眼鏡的男孩,並標示為「哈利·波特」,在著作權上通常不會構成問題;而這類泛指的描繪,只要具備適當的教育性,也可以被共享資源收錄。至於非著作權限制,一般並不會成為檔案能否在此託管的障礙;只有在該等限制會使維基媒體基金會依照美國法律無法合法充當託管者時,才會影響檔案的收錄。
然而,這類影像的再利用可能會困難得多。舉例來說,如果您將該同人創作的繪圖作為自己商業電腦遊戲的基礎,或將其用作書籍的封面插圖,你將會陷入嚴重的法律麻煩。在 英國、美國以及其他普通法系國家中,若您將某些商品投放市場,而這些商品很可能會被毫不知情的消費者購買,並誤以為你與J·K·羅琳有某種關聯(例如認為您已獲得她本人或其公司的授權),則你可能構成「假冒關聯」這一侵權行為。而在法國及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中,您則可能觸犯各種不正當競爭相關法律。
此外,仍須留意誹謗方面的法律風險;若您的繪圖可能被視為帶有貶損性,並足以損害J·K·羅琳的名譽,便可能構成相關法律問題[5]。
一如往常,共享資源內容的下載與再利用,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判斷其合法性。您必須自行確認,對任何檔案所進行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您所在國家的法律;詳情請參閱Commons:內容在維基媒體外的二次使用。
参考资料
- ↑ Edward Samuels: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in Copyright Law,1989.
- ↑ Jacqueline Lai Chung, "Drawing Idea from Expression: Creating a Legal Space for Culturally Appropriated Literary Characters", William & Mary Law Review, Vol. 49, No. 3, 2007. (Requires registration in order to access content. Free trial registrations are available.)
- ↑ Lloyd, L. Rich, Protection of fictional characters, Law Publishing Center 1998
- ↑ Harbottle & Lewis LLP, Sequel rights: are fictional characters, plots and themes protectable?, 2008
- ↑ Chilling Effects website: Harry Potter in the Restricted Section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