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s:Copyright rules by subject matter/zh

快捷方式COM:CB COM:CSM

本頁面整合了多種類型的主題內容,目的在於回答一個核心問題:「依著作權法規定,是否可以上傳[……]的圖片?」

在下列情況下,檔案 OK上傳:

  • 由您親自拍攝,且拍攝內容本身不具著作權保護的照片,例如自然景觀、風景或人物。
  • 由您親自拍攝,或由你自行掃描、影印,其所呈現的物件或設計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影像(一般為作者逝世滿70年;不同國家的規定可能不同,請參閱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
  • 即使是由他人製作,只要是單純、不具創作性的機械式掃描或影印,且原始物件或設計已屬公有領域(通常為作者逝世滿70年;各國差異請見共享资源:各地著作权法规),同樣可以上傳。若該舊影像的掃描可能經過影像增強或修飾,請改依共享資源:何時使用PD-scan標籤的指引處理。
  • 不論拍攝者是您本人或他人,只要照片是對二維公有領域藝術作品的忠實再現,即屬可接受範圍;相關標示方式請參閱共享資源:何時使用PD-Art標籤

(請留意,即使符合上述條件,維基共享資源的其他相關方針與指引仍同樣適用,例如關於收錄範圍以及人格權等規定。)

至於其他類型的主題,是否可以上傳則不一定,請參考下方各節的說明。如果你想查詢的是:「我是否可以上傳來源於……的照片或圖片?」,請直接閱讀網路圖片一節。另可一併參考共享资源:原创性门槛

广告

 Not OK:一般原則。

這是一則 1973 年在美國刊登的計算機廣告,由於未標示著作權聲明,因此被視為公有領域作品。

OK,例外情況: 在美國,即使廣告刊登於雜誌或報紙等彙編作品中,也不會自動受到整本刊物著作權標示的保護。(可參考美國著作權局通告第3號第3頁〈彙編作品中的個別投稿〉。)這是因為同一則廣告經常同時或反覆出現在多家不同的出版物中。(另可參見美國法典第17編第4章。)不過,這項例外不適用於著作權本來就屬於該彙編作品出版者的廣告,例如用來宣傳同一出版社旗下其他雜誌訂閱的廣告;同時,也不適用於最初是在美國以外地區發表的廣告。

在美國,凡是於1978年以前發表、且未加註有效著作權聲明的作品,依法會自動成為公有領域作品。因此,1978年以前在美國刊登、且沒有另外標示著作權的雜誌或報紙廣告,都可以在共享資源以{{PD-US-no-notice}}標籤上傳。若廣告是在1978年之後、但1989年3月之前於美國出版,只要同時符合「沒有獨立的著作權標示」以及「出版後5年內未向美國著作權局完成著作權登記」這兩項條件,也可以使用{{PD-US-1978-89}}標籤上傳。此外,自1989年3月起,在美國出版的作品即使未標示著作權聲明,也不會因此喪失著作權保護。

實務上,應盡量避免使用含有知名藝術作品的廣告,因為這類作品可能仍受著作權保護,且過去確實曾出現公司在廣告中使用自己並未持有權利之圖像的情況。相對而言,在美國發表、僅呈現產品本身的簡單照片(例如1950年代的洗衣機)的廣告,不僅非常適合作為早期家用電器的示意圖片,也幾乎不會涉及著作權爭議。

专辑封面

 Not OK:唱片或影音專輯的封面(如LP、CD、DVD、錄影帶等)幾乎一定含有受著作權保護的視覺設計,因此,拍攝這些封面的照片一般並不允許上傳到共享資源。即使您實際擁有該專輯的實體,也只代表您被授權在私人情境下播放其內容,並不表示相關著作權已轉讓給您本人。此外必須特別留意,共享資源並不適用合理使用原則,因為共享資源僅收錄符合自由授權的媒體檔案。

OK,例外情形:若專輯封面本身是以自由授權發布,或依法屬於公有領域,則可以接受。封面可能因著作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設計表現過於簡單而未達著作權門檻,或基於其他不具著作權保護資格的原因,而被視為公有領域。

古物

OK:有些國家(例如墨西哥、義大利、希臘或埃及)依法得以限制受保護考古遺址或文化資產之影像的公開發表。不過在共享資源的運作中,這類限制不會被採納,因為它們屬於非著作權層面的限制

建築物

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

雖然照片中的雕塑作品本身已屬公有領域,但這張照片仍然是攝影者的創作,因此必須取得攝影者的授權。在本例中,所採用的是{{self|cc-by-sa-2.5}}授權。

二维藝術作品(如繪畫等)

只要原始藝術作品尚未進入公有領域,通常就必須取得創作者(藝術家)的授權。即使你實際持有該作品的原件,例如一幅畫作,這也僅是實體物件的所有權,並不包含著作權;相關著作權仍然歸藝術家所有。

在極少數情形下,即使未取得藝術家的授權,也可能可被允許,例如:

  • 在部分國家,對於永久設置於公共空間中的特定作品,其影像可在特定條件下使用;詳情請參閱共享资源:全景自由

只要原始藝術作品已因年代久遠而進入公有領域,就可以上傳其掃描或影印版本(來源不拘),或是您親自拍攝的照片。此外,對於公有領域的二維藝術作品(如畫作),只要照片是對作品的忠實再現,即使該照片並非由您拍攝,且未附上攝影者的授權,也一律可以在共享資源上傳;相關判定方式請參閱共享資源:何時使用PD-Art標籤

立體藝術作品(如雕塑)

只要原始藝術作品尚未進入公有領域,通常就必須取得創作者(藝術家)的授權;即使您實際擁有該作品的實體,例如一座雕塑,這也不代表您同時擁有其著作權,相關權利仍歸藝術家所有。不過,在部分國家,若三維藝術作品是永久設置於公共空間中,則可在未取得藝術家同意的情況下拍攝並上傳該影像;相關適用範圍請參閱共享资源:全景自由。若該三維藝術作品已因年代久遠而屬於公有領域,您可以上傳自己拍攝的照片;但如果照片是由他人拍攝,仍必須取得攝影者的授權,因為照片本身仍受著作權保護,即便照片中的藝術作品已不再受保護。

蠟像

 Not OK:蠟像作品一般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且多半只是展覽展示,並非永久設置於公共空間,因此通常不允許上傳。相關刪除案例可參見Category:Wax figure deletion requests

货币

桌上遊戲

這是一張可接受的示例圖片:該德國版棋盤的設計與原始《大富翁》幾乎完全一致,而原始設計已進入公有領域。

 Not OK:桌上遊戲的棋盤與外盒設計多半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刻意用來呈現棋盤或包裝設計的照片,通常不允許上傳。若照片拍攝的是遊戲進行中的情境,理論上有可能被接受,但前提是畫面中的著作權元素僅屬於次要、附帶的部分,並符合微量取用;一旦棋盤或外盒的整體設計清楚可辨,幾乎就不會符合這項標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畫面中出現玩家,並不會自動讓棋盤或外盒的設計被視為「附帶元素」。

OK,例外情形:一些歷史悠久、設計相對單純的桌上遊戲,例如西洋雙陸、西洋棋與圍棋,通常都可以接受,前提是棋盤本身沒有加入具有原創性的藝術設計。《大富翁》則是特別案例:其最初的棋盤設計已進入公有領域,原因是該設計早在1935年就隨美國專利申請公開發表(參見w:Image:DarrowPage1.png)。因此,只要現行的標準版套組在設計上與原始版本基本一致,就可以被展示。不過,若套組加入了明顯的新視覺設計元素(例如《大富翁少年版》),則不屬於可接受範圍,因為這些新增元素會各自受到新的著作權保護。

书籍封面

一個簡單的書籍封面示例
一個簡單的書籍封面示例
一個使用公共領域的繪畫所製作插圖的書本封面示例
一個使用公共領域的繪畫所製作插圖的書本封面示例

一般而言,書籍封面(除非年代已久並進入公有領域,見共享资源:许可协议)多半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拍攝並上傳書籍封面的照片,通常不被共享資源接受。即使您擁有該書的實體,也不代表您有權在此重製或散布其封面設計。不過,仍存在少數例外情況。例如,若書籍封面因設計極為簡單而未達原創性門檻(參見template:PD-ineligible),便可能被接受,相關案例可見上述刪除討論頁。另一種例外是美國出版的書籍書衣:若書衣於1930–1977年間出版且未標示著作權聲明,或於1977–1989年間既未標示聲明、也未完成著作權登記,則可依{{PD-US-dust-jacket}}上傳。此外,在同一時期內,若書籍並未使用書衣,而是直接以正面封面裝訂成書,該封面本身也可能需要單獨的著作權聲明或登記,否則仍可能受著作權限制。

建築物

一般來說,只要建築物的著作權已因年代久遠而消滅,就可以拍攝並上傳其照片;在多數地區,這通常意味著建築師去世已超過70年。至於較新的建築物,則可能因建築師仍享有著作權而受到拍攝或使用上的限制,不過部分地區另有規定,允許對公共空間中的建築物自由拍攝;相關細節請參閱共享资源:全景自由。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國,凡於1990年12月1日之前興建完成的建築,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

CD封面

书籍和电影中的人物

参见:

支票

請見共享資源:支票

衣物

OK:用於展示服裝風格或單件服飾的影像,通常都屬於可接受範圍。不過,時尚設計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會因各地法律而有所不同。例如,在美國,服裝設計本身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1];但在法國,時尚設計則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2]。(關於美國法制的進一步說明,可參考Star Athletica, LLC v. Varsity Brands, Inc.一案。)無論適用哪一國法律,都必須特別留意服裝表面印刷或織造的圖案是否涉及著作權問題。舉例而言,印有受著作權保護之卡通角色的T恤或帽子,其影像並不允許上傳;相關說明請見漫畫與動畫圖像

另見:

徽章

原則上,除非您能提出相反證明,否則應視他人所繪製的徽章為仍受著作權保護。即便徽章中使用的圖案元素本身已流傳數百年,但只要是某一個具體、特定的視覺呈現,就可能因具有足夠的原創性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針對這種「特定版本」的直接重製,並不允許上傳;就算您是依照原圖描線,或自行重新繪製,也仍然會被視為對該特定呈現形式的複製。

不過,只要您能證明您打算使用的那個特定版本本身已因年代久遠而進入公有領域,就仍然可以上傳。此外,若該版本與一個早已屬於公有領域的版本相比,僅在一些不具實質意義的細節上有所不同,而這些差異本身並未達到足以產生新著作權的創作程度,該版本同樣可以被接受。

另見Commons:Coats of arms標誌著作權

有關美國視角的相關法律討論,請參見維基法律/國際組織的旗幟和標誌

硬币

拼贴画

漫畫與動畫圖像

 Not OK:只要原始作品仍受著作權保護,且未以自由授權釋出,就不允許上傳任何形式的重製或衍生內容,包括照片、繪圖、畫作等。此外,若某些物品本身就是以受著作權角色為基礎所製作的衍生商品(例如玩偶、可動模型、印有圖案的T恤、購物袋、菸灰缸等),其影像同樣不被允許上傳。

表演活動照片

OK:一般而言,您親自在演唱會現場拍攝的照片可以被接受;共享資源的共識認為,這類照片不會落入表演者的鄰接權利範圍(詳見相關討論)。不過,最佳做法仍是能取得表演者明確授權您拍攝並公開發表照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照片中包含具有創作性的舞台設計,則不屬於可接受範圍,因為可能侵害舞台設計師的著作權;相反地,單純聚焦表演者本人的近拍照片,通常沒有問題。此外,也請留意您在購票或入場時所同意的條款與限制,因為上傳演唱會照片到共享資源,仍有可能違反這些契約性約定。

服裝和角色扮演

要判斷服裝或角色扮演照片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本身就是一項相當複雜的工作。不過,社群中普遍有以下幾點共識:

  • 不論照片中出現的服裝是否本身受著作權保護,照片作為一項攝影作品,仍必須由其著作權人(通常是攝影者)以自由授權方式釋出,才可上傳。
  • 若服裝是完全由設計者自行創作,並未取材或改編任何既有角色設計,且該設計已被以自由授權釋出,則可以接受(目前尚無專用的授權標籤)。
  • 若服裝是對某個角色的忠實還原,而該角色的設計本身已屬自由授權或公有領域,則可被接受。
  • 若服裝是對上述角色的改編或重新詮釋版本,只要該角色原始設計屬於自由授權或公有領域,且服裝設計者也同樣將其創作以自由授權釋出,則仍屬於可接受範圍。
  • 若服裝僅具實際穿著用途,且沒有任何可辨識的原創或圖像化設計特徵,例如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常見的一般服裝,則可依前述#Clothing的規定視為可接受。
  • 若服裝並非照片的核心主題,只是畫面中的次要元素,或只是眾多服裝之一,通常會被認定為屬於微量取用的情況。
  • 一般而言,具有圖像性或雕塑性的面具,通常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只有在該面具所呈現的角色設計本身已採用自由授權,或已進入公有領域時,才不在此限[3]

2011年,維基媒體基金會發布了一份關於服裝的正式聲明,用以取代先前由Mike Godwin所提供的相關建議:

這是一項相當複雜且具爭議的議題,最終仍須由每位貢獻者自行判斷。雖然我們無法針對個別案例提供法律意見,但可以提出一些概括性的看法:簡言之,服裝與面具通常都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此外,若上傳的圖片所呈現的是本身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的服裝或面具,或是描繪仍受著作權保護角色的服裝或面具,則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仍需進一步依合理使用原則加以判斷)。
美國著作權局在1991年針對服裝與面具所發布的政策意見,至今看來仍然具有參考效力。儘管該意見本身僅屬建議,但它相當程度地反映了法院在處理相關爭議時的普遍立場。依其內容,面具明確可受著作權保護;至於服裝,則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受到保護,或至少其某些設計特徵可能構成受保護的著作權標的。著作權是否成立,需透過一套較為複雜的法律分析來判斷,重點在於:服裝的美學設計是否能夠與其作為衣物的實用功能相區分,也就是所謂的「可分離性」問題。有關可分離性測試的進一步說明,可參考(此處連結已改為封存版本)。
「可分離性測試」常被視為美國法律中較為混亂的一環,因為不同法院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判斷結果。不過,對我們而言,最重要的是理解以下風險:一旦有人就服裝所呈現的角色本身,或就該服裝或面具的設計取得了著作權,她就有可能針對任何呈現該角色的服裝或面具照片,向我們提出DMCA下架要求(因為該照片可能被認定為衍生作品),而實際上傳該影像的人,也可能因此承擔著作權侵害的法律責任。這種情況與共享资源:衍生作品中的「米老鼠可動模型」案例相同:該案例清楚顯示,將一件受著作權保護的三維作品改以二維形式呈現(或反過來),並不能單憑維度轉換就規避侵權責任。
「可分離性測試」在法律適用上極為複雜,且只有在案件真正進入法院後才會被檢驗,因此結果難以預測。「合理使用」作為抗辯理由也存在相同問題,且往往被認為是一種風險高、成本又昂貴的防禦策略。因此,最保守、也最安全的做法,是直接假定:只要服裝所呈現的是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的角色,或該服裝本身是由極可能主張著作權的公司所生產,上傳其照片就可能引發DMCA下架請求,並讓實際上傳該影像的人面臨潛在的侵權責任。
——維基媒體基金會法務團隊

不過,社群整體並未採納如此嚴苛的看法,其中一個重要理由是Ets-Hokin v. Skyy Spirits這起判例;該案認為,拍攝瓶子的照片本身,並不會因此成為瓶身標籤的衍生作品。因此,目前的社群共識認為,只要檔案「只是單純呈現人物在進行角色扮演」,通常即可被接受。[4]

另見{{Costume}}Category:With costumeCategory:Costume-related deletion requests

封面

货币

基於攝影作品的繪畫

照片本身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若一幅圖畫是依據一張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的照片所繪製,該圖畫即屬於衍生作品,必須先取得原始照片著作權人的明確同意,才能公開發表。同時,繪圖者也會對其圖畫中具有原創性的部分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如果作為參考的照片本身已屬公有領域,則僅需考量繪圖者的著作權即可。因此,若您要上傳一幅由他人繪製、且是以受著作權保護的照片為基礎的圖畫,必須同時取得攝影者與繪圖者的授權。若該圖畫是您本人根據一張受著作權保護的照片所創作,則在上傳之前,仍需先取得原攝影者的許可。

若一幅圖畫是參考多張照片所完成,原則上會被視為同時衍生自這些照片的作品,因此,凡是仍受著作權保護的來源照片,其作者的同意都必須取得。不過,如Commons:Deletion requests/File:KGerstein.jpg一案所示,只要作品僅是從照片中汲取靈感,或只是藉由照片來掌握人物的外貌特徵,而未直接重製其具體表現,該圖畫就不一定會被認定為衍生作品。相同的判斷原則也適用於其他情況,例如:依照片完成的繪畫、依既有圖畫或畫作再創作的素描或繪畫,甚至是直接依三維雕塑創作的平面作品;上述情形原則上都屬於衍生作品,因此都必須一併考量原始作品的著作權狀態。這套原則同樣適用於拼貼作品。另可參考藝術作品及其複製品一節。

版画

版畫本身被視為一種具有原創性的創作,因此原則上會受到著作權保護。若版畫是根據既有作品所製作,則會被認定為衍生作品;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必須考量版畫雕刻者的著作權外,也必須同時檢視原始作品創作者的著作權狀態。即便所依據的原作已屬公有領域,版畫雕刻者仍可能因其創作投入而享有獨立的著作權。這是因為雕刻者在安排線條的位置、疏密與表現方式等方面所作出的創作性選擇,已足以達到原創性門檻。同樣的判斷原則,也適用於蝕刻畫與木刻版畫。

在英國,版畫自1734年起即被納入著作權保護範圍,當時通過的《版畫著作權法》(Engravings Copyright Act,8 Geo. 2 c. 13)確立了相關權利,並於1767年進一步修法,將依既有作品創作的版畫同樣列為受保護標的。在美國,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 v. Sarony(1884)一案中,法院解釋法律條文中所稱的「文字」,其涵義相當廣泛,足以涵蓋書寫、印刷、雕刻、蝕刻等各種表現形式。此外,在Alfred Bell & Co. v. Catalda Fine Arts, Inc.(1951)一案中,法院也明確支持:即便原畫已屬公有領域,對該畫作所製作的美柔汀版複製品,仍可因其創作投入而享有著作權。

愛好者藝術

只要愛好者藝術具有明確的教育價值,且其內容未取用或重製任何原始著作權作品中的創作性元素(例如電影、電視影集、漫畫或電玩遊戲中的畫面與設計),就可以在共享資源上被接受。相關規範與進一步說明,請參閱共享资源:愛好者藝術

煙火展示

OK:依照《伯恩公約》的原則,只有在作品被固定記錄於某種媒介上時,才會產生著作權保護。由於煙火表演在進行時並未被固定記錄成作品,其表演本身並不構成受保護的著作,因此可以自由拍攝照片(但錄影是否允許則未必相同)。不過,拍下來的照片本身屬於攝影者的原創作品,會受到著作權保護,且著作權通常歸攝影者所有。也因此,只要該煙火照片是您親自拍攝的,就可以自行上傳使用。

旗幟

民俗與傳統作品

圖中所示的三維物件(Räucher­männchen)因不具原創性,無法取得著作權保護

OK,一般原則:在多數國家(例如德國),民俗性或傳統性作品,若其表現未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原創性門檻,通常不會受到著作權保護(來源請求)。

 Not OK例外情形:在部分國家(如馬拉威),民俗作品依法由政府永久享有著作權,這類作品不會隨時間經過而進入公有領域。

字體

食品

OK:一般來說,單純呈現食物本身並不會構成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不過,共享資源社群的普遍看法是:若食物被以高度藝術化的方式呈現,例如食物雕塑或精緻的蛋糕裝飾,即使這類作品本身並不耐久,只要其表現具有足夠的原創性,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相關案例可參考Commons:Deletion requests/Images in Category:Butter sculptures。)

園藝

相較於因缺乏人為創作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自然景觀,活體花園是否能構成受保護的作品,則取決於各國法律的認定。例如,在美國,活體花園被判定不具著作權性();但在德國,這類花園設計則被視為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

塗鴉

 Not OK:塗鴉可視為未經合法許可繪製的壁畫作品,通常出現在公共空間,且不一定取得場地所有人的同意。即便創作行為本身屬於非法,只要作品具備原創性並被固定呈現,仍可能依法受到著作權保護。美國法院已多次確認或承認塗鴉作品的著作權,例如在Cohen v. G & M Realty L.P.(2018)一案中即有明確判示。在英國,針對Banksy創作的一幅壁畫,高等法院於Creative Foundation v Dreamland Leisure, Ltd.(2015)案中,以附帶意見指出,該壁畫的著作權表面上屬於Banksy。[5]此外,也曾發生法國塗鴉圖片因權利管理機構ADAGP向維基媒體法國分會發出停止侵害通知,而被共享資源刪除的案例。

共享資源一律要求能清楚證明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或是已依自由授權條款釋出。 可以的例外情況包括:在美國,若塗鴉作品創作於1978年以前,且當時未附著作權聲明,則可能被視為公有領域作品,並可使用 {{PD-US-no notice}} 標示。另外,在部分國家,依全景自由規定,允許拍攝並上傳二維塗鴉作品的照片,例如德國與捷克。相對地,美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即使整體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全景自由,也並未允許此類塗鴉照片的使用,例如英國、蒙古與加拿大。

對於委託創作或依法繪製的公共藝術,請參見壁畫

相關討論的法律依據和鏈接

家居物品

網路圖像

網路上流傳的大部分圖片,其實都仍在著作權保護之下,因此原則上一律 ✘ 不可上傳。僅因某張圖片出現在任何人都能瀏覽的網站上,並不表示您就被默許可以重複使用,更不代表可以將它上傳到共享資源。即使某些網站未明確標示著作權聲明,該網站上的圖片仍然與那些清楚寫著「保留所有權利」的圖片一樣,屬於禁止使用的範圍。這是因為在大多數國家,依《伯恩公約》的規定,作品一經創作即自動受到著作權保護,是否標示©或著作權聲明,並不影響其受保護的地位。

一些特定網站已整理並列在公有領域影像資源問題來源,以及不良來源等頁面中,供參考查閱。

公有領域圖像

即便該網站標示了著作權聲明,這張圖片實際上仍屬於公有領域。

只要能明確查證該圖片已因年代久遠而不再受著作權保護,就可以複製並上傳;通常的判準是作者逝世已超過70年,但各國期限並不一致,請依共享资源:许可协议的國別規則判定。另外,著作權必須同時在三個地方都已到期:您的所在地(司法管轄區)、美國,以及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的司法管轄區。也要注意,有些網站會對其實已進入公有領域的舊圖錯誤主張著作權,這種情況被稱為「著作權欺詐」。面對這類宣稱,應保持懷疑並仔細查證,不要直接照信不疑。

在不少歐洲國家,即使作品本身已進入公有領域,只要過去從未出版,仍可能適用一種獨立於著作權之外、性質相近的「出版權」。依歐盟規定,第一位將此類作品公開出版的人,將取得為期25年的專屬權利,得以控制該作品複本的散布。

以自由授權條款釋出的圖像

只要能明確查證圖片已由真正的著作權人以可接受的自由授權釋出,就可以複製並上傳;但前提是該授權在三個地方都有效且屬自由可用:您的所在地(司法管轄區)、美國,以及網站伺服器所在地。另外務必留意:網站經營者通常並不等於圖片的著作權人。許多業餘網站,甚至部分商業/專業網站,會錯誤宣稱自己釋出了並非其所有的權利,例如不正確地表示站內所有圖片都屬公有領域。面對這類宣稱,應保持懷疑並仔細查證,不要直接照信不疑。

在少數國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美國,政府機關所創作的大多數作品,依法或依政策規定會直接進入公有領域。因此,上傳這類作品時,應使用相應的授權模板,例如{{PD-USGov}}。此外,美國政府不同機構與辦公室,還有更細分的專用授權模板,可於PD-USGov授權模板分類中查詢。

在不少國家,政府創作的特定類型作品依法不受著作權保護,而屬於公有領域。這類作品通常至少涵蓋法律與法規本身,並且在某些情況下,也會延伸至相關的附隨成果,例如交通號誌或標誌的設計。

受著作權保護圖像

若圖片本身缺乏足夠的原創性,未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保護門檻,則可以複製並上傳,並應標示{{PD-ineligible}}模板。需要注意的是,各國對「原創性門檻」的判定並不相同;在部分國家,即使某些圖片不符合正式著作權的保護要件,仍可能受到性質相近的其他權利保護。這種情形多半出現在攝影作品上,且在這些國家中,照片要取得完整著作權保護,通常必須具備較高程度的原創性。

您创建的图像

  只要圖片完全是您本人創作的,一般都可以上傳至共享資源(前提是你沒有透過排他性合約把著作權交給他人)。不過,若該圖片曾經在網路上公開發布,且當時並未採用自由授權,共享資源仍會要求提供額外的權利驗證。相關流程與說明,請參考共享資源:志工回覆團隊以及共享资源:但这是我自己的作品!

若您的創作屬於衍生作品(例如為一件雕塑拍攝照片),其法律判斷通常會更為複雜。是否需要取得原始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將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而定。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可以適用全景自由微量取用作為例外。

新聞圖像

✘ 在未明確標示為自由授權的情況下,新聞照片通常僅提供給媒體或新聞從業人員使用,並且禁止改作或再編輯。正因如此,這類照片原則上不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條件。

珠寶

一般而言,只要珠寶設計具備足夠的原創性與創作表現,就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不過,由於珠寶首飾通常不會附有著作權標示,在美國,凡是於1989年之前公開販售的珠寶作品,多半可被推定為已進入公有領域。

  • 相關判例可參考R.F.M.A.S., Inc. v. Mimi So(2009)、Donald Bruce & Co. v. B. H. Multi Com Corp.(1997)以及Eyal R.D. Corp. v. Jewelex New York, Ltd.(2008)。

標誌

地圖與衛星影像

這是一張可接受的地圖,完全使用自由來源製作,且在圖片說明中清楚標示了所有資料來源。

共享資源不允許上傳任何受著作權保護的地圖,也不允許透過描圖、臨摹或重新繪製的方式,間接重製受保護的地圖內容。若要自行製作地圖,所有資料來源都必須來自公有領域,或是已採用合適自由授權釋出的資料。另外,部分地圖因結構或表現方式過於簡單,未達到共享资源:原创性门槛所要求的原創性門檻,可能不受著作權保護。至於地圖是否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衍生作品,請進一步參考共享资源:衍生作品中關於地圖的說明。

✘ 由Google Earth、Google Maps、bing.com等商業服務所提供的衛星影像,或以其為基礎製作的衍生地圖,因混用了自由與受著作權保護的資料來源,不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與授權要求。
✘ 英國測量局地圖、英國海軍部航海圖等,均屬王室著作權範疇;其著作權在首次出版滿50年後才會進入公有領域(目前以1976年以前為界)。僅限這些已過保護期的舊地圖,才能使用{{OldOS}}授權標籤。此外,亦有部分資料是以Ordnance Survey OpenData({{OS OpenData}})或Open Government Licence({{OGL}})釋出,須依各該授權條款使用。
相對而言,美國聯邦政府機構彙編的「美國境內」地圖與圖表,一般可視為{{PD-USGov}}。不過,聯邦機構製作的「非美國地區」地圖,常會混入其他來源的受著作權資料,因此未必是公有領域;這在多數NIMA/NGA海圖中相當常見。
取自自由媒體資源庫的地圖(如共享資源:自由媒體資源/地圖)原則上可用,但仍需逐案檢視其來源與授權,避免誤用。
允許使用OpenStreetMap產出的地圖,但必須確實遵守OpenStreetMap的署名規定

醫學圖像

依美國著作權局的官方立場,《美國著作權局實務彙編(第三版)》在第924.3(D)節明確說明,醫學影像(例如X光、CT、MRI等)本身不具著作權保護資格。因此,凡是在美國製作並公開的醫學影像,一律屬於公有領域;若上傳至維基共享資源,應標示{{PD-US-Medical imaging}}。至於美國以外的國家,相關法律見解並不一致。不過,若醫學X光影像在其原始國家中未達著作權所要求的原創性門檻,且依法屬於不可保護的作品,則應使用{{PD-medical}}授權。

關於法律層面的討論,請參閱X光影像的著作權。在某些國家,例如德國或瑞典,醫學影像會受到相關權利的保護。

模型

 Not OK:依照美國法律,模型類物件被歸類為「圖像、圖形與雕塑作品」,屬於著作權法明文規範的保護對象(見《美國法典》第17編第101條)。因此,這類模型通常不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條件。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模型物件的著作權認定規則可能並不相同。

電影道具

若物件原本是以「非藝術目的、實際功能」為前提所製造,通常可依實用物品的相關規定來判斷。但若該物件只是沒有實際功能的複製品(即使原型本身是實用物品),則往往會被認定為模型,而具備著作權。同樣地,那些在現實中本來就不具任何實際用途的物件(例如虛構的機器或裝置),通常會被視為非實用的藝術創作,因此也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相關延伸說明可參考COM:TOYS

壁畫

一般而言,只要壁畫尚未因年代久遠而進入公有領域,就會受到著作權保護,與是否能確認作者身分無關。因此,壁畫照片通常不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條件。即使壁畫位於公共空間、任何人都能拍攝,也不會因此自動變得可用,因為多數法域中的全景自由規定,並不包含對壁畫這類二維藝術作品的拍攝與再利用。不過,在特定情況下仍可能有例外,詳情請參閱全景自由的相關說明。

音樂

一般而言,一首音樂作品會同時受到兩個層面的著作權保護:

  • 針對樂曲本身的創作內容,也就是作曲的著作權。
  • 針對該樂曲實際被錄製或演出的版本,也就是錄音或演出本身的著作權。

原則上,目前流通的大多數音樂作品都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因此不符合共享資源的上傳條件。若要上傳一段錄音檔,必須同時確認兩個層面都沒有著作權限制:一是樂曲本身(作曲),二是該次實際錄製的版本;兩者都必須是自由授權,或已進入公有領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即便一首歌的作曲已屬公有領域,某個具體的錄音或編曲版本,仍可能因被視為衍生作品而另行受到著作權保護,與原作是否公有無關。

在美國,並不能因為錄音作品年代久遠,就直接認定其屬於公有領域;事實上,大部分1972年以前製作的錄音仍然受到保護。依《音樂現代化法案》第二章的規定,凡是在1972年2月15日之前完成錄製的錄音,都納入聯邦著作權保護,其保護期限會依「首次公開發表的年份」而有所不同。其中一個重要例外是:1923年以前首次發表的錄音,已於2022年1月1日正式在美國進入公有領域。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套針對1972年前錄音的聯邦保護制度,不受任何形式要件影響,不論是否曾標示©、是否登記或是否續展,都不影響其受保護的地位。因此,像{{PD-US-expired}}這類一般用於美國作品的「保護期屆滿」模板,並不能用在錄音作品上。

博物館及其內部照片

OK:只要是您本人在博物館,或建築物/紀念碑的室內所拍攝的照片,且畫面中未包含任何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原則上都可以在共享資源上使用。即便博物館的內部規定明文禁止拍照,是否違反該規定,僅屬於攝影者與博物館之間的私法問題,並不會改變該照片在著作權上的地位。即使這些館規被視為一份有效契約,其法律效力也只會約束契約雙方(攝影者與博物館),並不及於維基共享資源或其他第三人。

博物館對於是否允許拍照的規定,並非一成不變,可能會隨著時間或管理方針而調整。以馬德里王宮為例,2006年仍開放拍攝室內影像,但到2008年便全面嚴格禁止。此外,有些博物館還會依星期幾不同,採取「某些日子可拍、某些日子不可拍」的做法。是否要上傳在違反博物館內部(私人)規定下所拍攝的照片,最終仍由攝影者自行衡量與決定。

告示牌和標誌

 Not OK:一般判斷上,凡是內容較為詳盡、用於說明或教育用途的告示牌(像是歷史景點或觀光區常見的解說看板),幾乎都仍在著作權保護之下,因此其照片通常不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條件。這類告示牌往往同時包含圖像與大量文字說明,而無論是圖像或文字部分,都很可能各自受到著作權保護。

主要的例外在於某些極為簡單的標示牌,例如僅用來指路的路旁指示牌:如果畫面中沒有任何具有創作性的圖像,文字內容也只有寥寥數字,且採用的是一般常見的標準字型,那麼整體內容可能因未達原創性門檻,而不會受到著作權保護。相關說明亦可參考道路標誌一節。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某些國家有全景自由規定,這項例外通常不包括對壁畫、海報等二維藝術作品,或包含大量內容的文字說明之拍攝與再利用。各地差異與細節,請參考Commons:Freedom of panorama#Summary table中以顏色標示的第3、4欄說明。

在標示牌或告示牌固定、長期設置於公共空間的情況下:

  • 對於二維藝術作品而言,在多數實施全景自由的國家及地區,確實被納入其例外;然而,下列國家並不適用此一例外:
     Not OK:阿根廷、澳洲、孟加拉、巴貝多、貝里斯、汶萊、加拿大、中國、丹麥、斐濟、芬蘭、香港、印度、愛爾蘭、日本、馬爾他、摩爾多瓦、蒙古、紐西蘭、北馬其頓、挪威、巴基斯坦、巴勒斯坦、俄羅斯、新加坡、瑞典、臺灣、美國及英國。
  • 至於文字內容,在下列國家中,則明確被納入全景自由的著作權例外範圍:
    OK:安哥拉、亞美尼亞、古巴、捷克共和國、多明尼加共和國、德國、馬來西亞、荷蘭、波蘭、葡萄牙、聖多美、塞爾維亞、西班牙、蘇利南、瑞士,以及東帝汶。

專利

各國在處理與專利相關的著作權問題時,所適用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

德國

依德國著作權法,專利文件本身被排除在著作權保護之外(《德國著作權法》第5條第2項)。不過,法律同時要求在使用時必須清楚標示作者與來源(第63條第1、2項),並且禁止對內容進行任何形式的改作或變更(第62條第1項)。由於仍附帶這些使用限制,專利文件並不符合自由內容的定義,因此不符合維基共享資源的收錄標準[6][7]

美國

一般來說,凡是1989年3月1日以前公布的美國專利文件,其所包含的圖樣與文字內容都可以使用;這類取自美國專利的資料,通常可套用{{PD-US-patent}}標示。不過,仍需特別留意個別例外:有時專利說明書中會明確加入著作權保留條款。例如在美國專利第5,544,360號中,即載有如下聲明:「本專利揭露內容的部分資料仍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人僅同意任何人得以原樣複製該專利文件中、存放於美國專利商標局檔案或紀錄內的內容,但除此之外,仍保留所有著作權權利。」

一般而言,凡是1989年3月1日起(含當日)公布的美國專利文件,其所包含的圖樣與文字內容,多半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只有在能以其他理由證明其不受保護時,才可能被視為公有領域,例如其內容未達原創性門檻

乍看之下,USPTO的這個說明頁面似乎暗示美國專利內容可以自由使用,因為其中提到:「除37 CFR 1.71(d)、(e)與1.84(s)所列的有限例外外,專利的文字與圖樣通常不受著作權限制。」然而,這段說法並不能被視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因為現行美國法律並未規定專利權人必須一併放棄其專利圖樣或文字的著作權。更重要的是,USPTO在同一頁面的後段其實也明確自我保留,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專利的部分文字或圖樣仍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相關的商標或著作權問題,應諮詢律師處理,而USPTO並不負責判定個別專利是否涉及這類權利。」因此,該頁內容不能被簡化解讀為「美國專利圖樣一律沒有著作權」。關於美國專利圖樣與著作權之間關係的更完整法律分析,可進一步參考Commons:Deletion requests/Template:PD-US-patent-no notice中的討論。

瑞士

請參閱Template:PD-Switzerland-official

繪畫

支付卡

支付卡片簡約設計的示例

支付卡片的外觀設計通常屬於發卡或支付卡公司的著作權範圍,有些卡片甚至會因品牌合作而納入受著作權保護的角色或藝術元素。即使您實際持有該卡片,也不表示你取得了重製或上傳該卡片設計的權利。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當支付卡的設計過於簡單,未達原創性門檻時,才可能不受著作權保護,構成例外。

人物

肖像

海報

  •  Not OK:原則上不允許。
  • OK,例外情況:若所在地的全景自由規定不以永久設置為要件,則公共海報可被接受,例如中國。此外,1989年以前的美國海報亦屬例外,詳見#Advertisement

即使無法確認創作者身分,海報在法律上多半仍屬於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因此其照片或影像通常不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標準。海報是否張貼於公共空間、是否能被自由拍攝,通常並不影響此一判斷,因為全景自由在多數國家並不涵蓋對壁畫、海報等二維藝術作品的拍攝與再利用。此外,就算某些司法管轄區的全景自由確實及於平面作品,海報仍往往因為只是短期張貼、並非永久設置於公共場所,而被排除在例外之外。

有一種常見的說法認為,海報本來就是為了宣傳用途而存在,因此其影像若能在共享資源上被大量散布,理應會讓廣告主感到受益。但這樣的主張並不足以解決核心的著作權問題:上傳者其實是在擅自將一個並非自己創作、也不屬於自己權利範圍的原創設計,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授權,甚至連廣告主的競爭者也一併包含在內。

明信片

 Not OK原則上,近代製作的明信片幾乎都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因此其影像複製品不適合上傳至此。
OK例外情況是年代較早、且攝影者已逝世超過70年的老明信片。

老明信片的著作權判斷並非一體適用,而是會隨著國家而有所不同。如果是由美國出版商發行,且首次在美國出版、出版時間早於1931年的明信片,通常可以被接受,因為此時僅適用美國法律,且其美國著作權已經屆滿(可參考共享资源:赫特图表)。但在其他國家,情況就複雜得多:即使是年代久遠的明信片,仍可能因為設計者或攝影者的死亡時間較晚,而持續受到著作權保護。在這類情況下,必須先完成個案研究,共享資源才能判斷是否可收錄。舉例來說,一張1906年在英國(或今日屬於歐盟的任何國家)出版的明信片,如果其攝影者於1966年去世,那麼該影像的著作權將一路延續至2036年。無論如何,都不能主張「因為我擁有這張明信片的實體,所以可以上傳其影像」。單純的實體持有,並不會賦予您重製並上傳他人作品、從而侵害著作權的權利。

產品包裝

 Not OK原則上不允許:一般來說,包裝本身的立體外型(例如盒裝、瓶裝的形狀)多半不構成著作權保護對象;然而,印在包裝上的設計內容,通常仍被視為受著作權保護的藝術作品。這一點與設計是否具有藝術水準無關,也不因圖樣只印在正面,或是整圈包覆包裝而有所差別。即使這些圖樣是印在另行貼附的標籤上,法律上的判斷結果仍然相同。此外,也不應誤以為只有出現公司或產品標誌才會有問題;雖然標誌本身往往也受著作權保護,但更常見的風險,其實來自包裝上用來呈現產品內容的照片或插畫。

總體來說,只要產品包裝上含有具原創性的印刷設計,就原則上不符合共享資源的收錄標準;無論您是否實際擁有該產品,或照片是否由您親自拍攝,結果都不會因此改變。

OK:但仍有少數、條件相當嚴格的例外。

  1. 若包裝上的印刷設計僅屬附帶性、影響極小,可視同實用物品處理,並依共享资源:微量取用原則判斷。
  2. 若包裝上只有一種設計,而且該設計簡單到未達著作權保護門檻,則可以由您自行選擇個人授權(例如{{PD-self}})來釋出該照片的著作權。
  3. 若包裝上只有一種設計,且該設計因年代久遠而已進入公有領域,也屬於可接受的例外。例如經典的可口可樂標誌即符合此條件(但較新的可口可樂設計並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同樣可以使用{{PD-self}}等個人授權釋出照片。

共享資源上經常可以看到大量食品與飲料包裝的照片,但其中不少是在未考慮著作權問題的情況下而被上傳。如果您之所以看到這段說明,是因為您的照片已遭刪除,請務必理解:「因為別人也有上傳類似圖片」並不是保留任何侵權影像的合理理由(即所謂的「其他東西已存在」論點)。您現在看到仍留在共享資源上的其他侵權圖片,遲早也會被發現並同樣遭到刪除。

相關議題請參考商標
亦可參閱Category:Packaging-related deletion requests以了解實際刪除案例。

公有領域藝術品的複製品

OK:若某物品只是對公有領域藝術作品的精確重製(例如以《米羅的維納斯》為原型的旅遊紀念品),因為其本身不具任何創作性,不會因此產生新的著作權。因此,拍攝這類複製品的照片,原則上可與拍攝原藝術作品本身同等看待。但需要注意的是,照片本身仍屬於攝影者的創作,攝影者對該照片仍享有相應的權利;相關說明可參見共享資源:各種題材的著作權法規中關於立體藝術與雕塑的案例。

道路標誌

屬於{{PD-ineligible}}的道路標誌示例。

原則上,道路標誌應視為受著作權保護,在未能提出反證前,不應上傳至共享資源。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相關影像才可能被接受,例如:(1) 標誌設計極為簡單,未達著作權的原創性門檻(可使用{{PD-ineligible}});(2) 標誌因年代久遠而已進入公有領域;(3) 標誌依政府政策明確釋出為公有領域,例如美國交通部《統一交通控制裝置手冊》中指定的部分標誌。另外,若在承認全景自由的國家,於公共可進入場所拍攝,道路標誌也可能適用全景自由的例外規定。

英國

  • 就設計而言,多數官方道路標誌仍受王室著作權保護,但只要是在不造成誤導的情境下,進行忠實、精確的重製,一般可被允許。在共享資源的實務中,也通常會清楚標示哪些標誌設計已經停用、不再屬於現行規範。此外,若道路標誌中包含其他單位的標誌或藝術元素,這些第三方內容仍需各自遵守其適用的著作權規定。
  • 至於私人設置的道路標誌,如果其設計具有足夠的創作性、已超過原創性門檻,則很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科學或技術示意圖

圖表在著作權上,通常可以拆分為兩個不同層次來看待:一是所傳達的資訊內容,二是用來表現這些資訊的視覺呈現方式。原則上,單純的事實或資料本身並不受到著作權保護;但若該資訊、構想或數位資料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且屬於特定權利人所有,則仍可能受到保護[8]

下列情況,通常會被視為具有創作性的資料或資訊[9]

  • 以重建或推測方式製作的古代神殿立體模型,本身涉及創作選擇。
  • 以估算結果為基礎所形成的資料集。由於估算過程往往需要專業判斷與創作性取捨,因此這類資料通常被認定為具有創作性。
  • 源自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資料集,例如對一件仍受保護的雕塑進行立體掃描。雖然掃描過程本身未必具有創作性,但對該作品的忠實再現,仍會構成該原作品的衍生作品。

以下是通常被認定為不具有創作性的資料或資訊類型[9]

  • 對已屬公有領域之作品所進行的立體掃描,因未加入新的創作元素,通常不被視為創作性資料。
  • 用於描述自然現象或自然法則的資料,如果在參數設定上沒有做出足夠具有創意的選擇,便不會被認定為創作性內容。
  • 僅以基本方式呈現、且所依據的統計結果本身未受保護的簡易圖表。
內容與圖示方式極為簡單,因此可直接使用

一般而言,圖表的視覺呈現方式本身就涉及創作判斷,通常會受到著作權保護。因此,若要使用他人的圖表,原則上應該重新製作一份,並在版面配置、圖形選擇等呈現細節上,與原圖保持明顯差異,避免被視為同一作品。不過,也存在少數例外:如果圖表的呈現方式極度簡化、幾乎不具創作性,那麼該圖表可以被視為不受保護,並允許直接複製[10]。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該圖表可視需要標示為{{PD-ineligible}}{{PD-shape}}

截圖

雕塑與雕像

盾徽

簽名

標誌

請參閱:

幻燈片

  • 原則上,應將每一張投影片各自當作獨立照片上傳,並清楚標示其來源與適用授權。
  • 接著,再透過Commons:Upload/zh中的「來自其他維基媒體專案」功能,上傳完整的投影片放映檔。
  • 若不使用該工具,也可以選擇自行逐一填寫所有來源資訊,做法請參考前文的「拼貼」章節說明。

運動制服/套裝

一般而言,這類內容都屬於著作權保護範圍;只有在其設計或表現過於簡單、未達原創性門檻,因此可標示為{{PD-ineligible}}時,才會構成例外。

郵票

监控摄像机录像

動物標本剝制

由於共享資源伺服器位於美國,在適用美國法律的前提下,動物標本製作有時也可能構成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舉例來說,若標本是利用一個本身就受著作權保護的動物模型作為基底,再將動物皮覆蓋其上,那麼整體成果就可能牽涉著作權問題。相關的法律推論與說明,可參考User:Elcobbola/Models#Logical corollary。至於美國以外的部分國家,如果這類受著作權保護的標本作品是長期、固定設置在公共空間中,則仍有可能依各國法律,適用全景自由的例外規定。

玩具

商標和徽標

此公司標誌雖然受到商標權保護,但本身可能未達著作權保護門檻。

不少商標或公司標誌,除了商標權之外,其設計本身也可能受該公司持有的著作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上傳相關影像將構成著作權侵害,因此不適合收錄於共享資源。這類檔案應使用{{Logo}}進行標示。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商標權與著作權並非互斥,而是經常同時適用於同一個設計。

在某些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中,只要是用於條目說明,即使標誌仍受著作權保護,也可能被允許以本地檔案的方式上傳。以中文維基百科為例,相關規定可參考w:zh:Wikipedia:標誌

如果某個設計簡單到未達著作權保護門檻,則可被接受;此時應使用{{Trademark}}模板,並視情況加註{{PD-textlogo}}。就點陣圖(如PNG)而言,若其所呈現的設計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該點陣影像通常也可視為不具著作權。但對向量圖(如SVG)來說,情況較為複雜:即便原始設計不受著作權保護,其向量化表現是否會因製作過程而產生新的著作權,仍存在爭議。相關背景可參考英文維基百科對字型著作權的說明,以及{{PD-textlogo}}的討論頁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共享資源在判斷商標或標誌能否收錄時,只看該設計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即便該標誌在部分國家仍受商標法保障,這一點本身並不影響共享資源是否可以託管該影像。關於哪些設計可能因原創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可參考共享资源:原创性门槛中的更多實例。

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某個程式本身是自由軟體,其標誌並不一定也採用相同的自由授權。只有在標誌本身隨同程式碼一併收錄於官方程式碼倉庫時,才比較有理由推定它適用相同的授權條款。在其他情況下,除非能確認該標誌的設計簡單到未達原創性門檻,否則都不應自行認定該標誌可以自由使用。

字型

實用物品

OK:依美國著作權法的一般理解,多數實用性的立體物品本身不具著作權保護。因此,只要照片是您親自拍攝,且拍攝對象是一般家用實用品(來自美國,或來自同樣不將著作權適用於實用性物品的國家),通常都可以被共享資源 接受。但若照片並非由你拍攝,仍必須取得攝影師(即該照片的著作權人)的授權。相關背景可參考Commons:Applied art。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國家都採取相同立場;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特定實用品仍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舉例而言,某些法國設計的椅子款式即屬受保護範圍,因此其照片不得上傳。其他國家的規定亦可能有所差異,需個別查證。

(若某件非藝術性、純實用的物品在其原產國仍受著作權保護,其照片仍可能被允許收錄於僅依照美國法運作的中文維基百科。在此類情況下,建議加上中文維基百科的{{Do not move to Commons|reason=USonly}}模板,以明確標示該檔案不應移至共享資源。)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某個實用品的立體外形本身不受著作權保護,只要其表面帶有具原創性的印刷或浮雕裝飾,該裝飾仍可能受到著作權保障。例如,一個在表面刻有裝飾圖樣的杯子,就可能因這些裝飾而涉及著作權問題。同樣地,如果物品上貼有包含受著作權保護文字或設計的標籤,也會產生相同風險。因此,除非這些表面設計或標籤文字已進入公有領域,或是簡單到未達原創性門檻(參見共享资源:原创性门槛),否則在未取得設計者授權之前,該物品的照片通常不得上傳。

車輛

OK:依現行共享資源方針,車輛影像一般可被接受,因為車輛的立體外形通常不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因此,只要照片是您親自拍攝,車輛照片通常都可以上傳。但若照片並非由你拍攝,仍須取得攝影師(即該照片的著作權人)的授權。

 Not OK:即使車輛的立體外形通常不在著作權保護範圍內,只要車身上有具原創性的彩繪或塗裝設計,該設計本身仍受著作權保障。因此,除非這類設計小到可被視為無關緊要(可忽略),否則在未取得設計者授權的情況下,車輛照片通常不得上傳。

影片

參見共享資源:视频

參考資料

获取帮助的方式
Category:Commons licensing help/zh Category:Commons image resources/zh#Image%20casebook
Category:Commons image resources/zh Category:Commons licensing help/zh